【天商防疫?以案说法(八)】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火速判处一年三个月
开栏语:2月5日( 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从金塘镇寒泉村回家,经过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禁止车辆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而且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且将车辆堵住监测点十余分钟,后经人劝导移开,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当晚,金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公安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公安民警,帮忙阻碍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两名公安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律分析:叶某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2月10日,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案例来源:湖北高院 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