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5-42631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2024 年 10 月,国家卫健委相继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并召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部署会,安排部署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为了落实国家卫健委工作要求,并结合足彩胜负彩实际,对原有《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鄂卫发〔2004〕68 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 号)等文件进行修订。
二、主要特点
(一)责任分工更加明确。进一步厘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属地化管理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系更加完整。明确省、市、用人单位、项目主办单位等明确的职责和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三)学分获得途径更加多元。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四)监督管理更加有力。明确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承担监督责任,面向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责任应承担的责任。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至第四条),内容包括《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标、原则、办法、对象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至第九条),内容主要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责任要求,明确省市县、用人单位等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责任,提出省继续医学教育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功能要求。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及其具体内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分级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重点。
第四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内容涵盖项目设立、申请、举办要求;面授项目和远程项目内容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学分授予、登记和管理(第十六条至二十一条),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内容包括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学分授予标准、学分登记和管理、外省人员学分证书发放及学分认可、学分有效期、学分互认等。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投入机制。突出公益性原则,强调继教活动经费管理要求。
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强调属地、单位、个人管理责任,与国家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细则应承担的责任,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责任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等。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