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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5-22 13:56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5-42660 发文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守本办法,主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进行备案,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目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省职业病医院),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成立质控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质控中心,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的能力。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符合属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并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布局图,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及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

(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每个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要求有对应类别的主检医师;

(五)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外委项目提供委托协议。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须具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检查必须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化设备清单与操作系统说明;

(八)属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的意见。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至少包括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第一执业地点为本机构且不得兼职。主检医师需取得足彩胜负彩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参加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其服务区域原则上应与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一致,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在备案中注明。(附件2)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涉及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原则上由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独立完成。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和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法测定的血铅、尿铅、尿汞、尿镉、尿砷等生物材料检测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不得二次委托。?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受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资料一并存档。(附件3)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附件4)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附件5)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附件6、7)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或注销,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回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回执》。(附件8、9、1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首次备案回执编号、备案变更事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备案回执编号、备案注销事项。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回执》后,应当及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诊疗科目中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回执》后,应当及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诊疗科目中注销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备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湖北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平台(https://88.9.88.40:1620)账户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应登录上述平台填报或导入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其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注销信息。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的;

(三)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分包、代理、挂靠、加盟或出租承包等方式违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其它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备案后连续1年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五款情形被注销备案的,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质控中心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每年抽取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日常质量考核,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 ?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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